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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控要点地勘附件SYJ-10、文旅项目结构设计管控要点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名称:序号管控要点交底确认设计自检项目公司审核规划院审核1一般规定1.1初勘应依据签确的规划总图进行,详勘应依据签确的单体方案进行。1.2初勘及详勘的地质钻孔布置应统一考虑;初勘及详勘应由同一家勘察设计单位完成。1.3勘探孔位置、数量及深度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按照相应规范执行。1.4建筑物的周边线和角部宜布置勘探孔。1.5地勘报告中应明确场地类别,并应进行场地地震液化判别。1.6场地及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滑坡、采空区、断裂带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评估等级应为一级。1.7对于特殊性岩土(如湿陷性土、红粘土、软土、混合土、填土、膨胀岩土、冻土、盐渍岩土等),应给出其物理性质指标、岩土工程(场地)评价、地基处理措施等。1.8应通过抽水试验等手段确定土层的渗透系数。1.9基坑及坑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土层可能含有承压水时,需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承压水水头。1.10详细勘察报告须经专门的审查单位审查通过。1.11场地存在沼气时,勘察报告中应明确沼气的成因及对本工程的影响并给出沼气处理的建议。2初步勘察2.1勘察点间距一级(复杂)地基3050m,二级(中等复杂)地基4060m。2.2初勘控制性勘察孔数量不少于勘察孔数量的1/3。2.3基坑外2倍开挖深度范。
3、围内宜布置勘探孔,间距15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宜加密勘探孔。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2.4基坑外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2倍基坑深度,控制性勘探孔应穿越深厚软土层及主要含水层。2.5提供各土层地基承载力、压缩模量、标准贯入度、桩基设计所需岩土力学参数,满足基础选型要求。2.6提供满足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各土层力学参数,各土层的C、值等。2.7如场地下存在可能用作基础及基坑支护设计的岩层时,必须提供各岩层的相关岩土力学参数。2.8提供满足降水及止水设计的水文参数,地下水水位、各土层渗透系数、地下水分布情况。
4、及承压性等。2.9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2.10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进行描述并提出防治建议。3详细勘察3.1勘察孔间距一级(复杂)地基1015m,二级(中等复杂)地基1530m,端承桩1224m,摩擦桩2035m。对于两勘探点间主要受力层或下卧层起伏较大的位置应适当加密勘探点,查明变化情况。3.2详勘控制性勘察孔数量不少于勘察孔数量的45%。3.3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孔。必要时采用超前钻,以查明基桩持力层下不小于5米范围内有无软弱夹层、空洞等不良地层。3.4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条基勘探孔基础下深度为3倍。
5、基础宽度,独立基础深度为1.5倍基础宽度,且不小于5m。 3.5高层建筑和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6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3.7桩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桩径,且不小于3m,大直径桩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8基础形式建议桩基时,应提供建议桩型、桩端持力层、桩长、桩径和单桩承载力及变形估算值。可能存在基础抗浮问题时,应提供抗浮设计方案建议,以及抗浮。
6、设计参数。3.9对于欠固结土和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的可能性及其对桩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3.10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确定抗浮水位和常水位。3.11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3.12根据工程经验提供基床系数建议值。3.13季节性冻土地区,应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3.14应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交底确认签字(设计单位、项目公司、规划院)设计自检签字项目公司审核规划副总签字规划院审核专业负责人签字注: 中请打“”、“X”。“”表示符合或赞同管控要点要求;“X”表示不符合或不赞同管控要点要求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