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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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来源: 时间:2008-2-18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2、(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
3、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 航、于林金、谢宗阳目 录1.总 则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23.地下街43.1 地下街
4、的定义43.2 地下街的选址原则43.3 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43.4 地下街的建设标准64.地下交通设施84.1 地下轨道交通84.2 换乘枢纽(地下部分)94.3 人行地道94.4 地下停车场(库)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125.1适用范围125.2一般规定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146.1一般原则146.2规划要求147.地下空间防灾157.1 防 火157.2 防 水157.3 防 震177.4 防战争灾害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188.1 地下空间的通风188.2 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2010.名词解释21本导则用词说明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31
5、.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地下空间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2. 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2.0.1 本导则所称的地下
6、空间,是指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下,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2.0.2 地下空间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保护为先、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优先考虑对浅层地下空间的充分合理利用,在此基础上再向深层地下空间发展。2.0.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限使用前提下,与城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有序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2 结合地下空间的环境特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利用的基本原则。3 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并与地面功能以及地下空间建设
7、时序相协调。4 合理利用地形,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避免诱发地质灾害。5 严格保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走廊。6 符合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保密要求,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2.0.4 城市可用地下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与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2.0.5 规划区内的滩涂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地下文物埋藏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为地下空间禁建区。2.0.6 地下空间的利用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
8、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依据火灾危险性类别,有条件地发展地下工业、仓储设施。2.0.7 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2.0.8 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规划功能关系见表2.0.8。表2.0.8 地上与地下空间规划功能关系序号地面环境及建筑性质可规划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地面环境特点1重要交通集散广场商业中心、娱乐场、车库、地铁车站集散广场、繁华2政府机关广场车库、接待处集散广场、安静3工厂车间、库房及辅助厂房厂区4住宅区地下或半地
9、下室、人防工程、用于库房、营业及服务项目生活区5道路交通工程及公用设施噪音大,人、车流多6繁华商业中心地下街、地下综合体、娱乐场繁华、拥挤7道路交叉口地下过街或交通枢纽繁华,人、车流多8库房库房库区安静、较掩蔽9学校实验、车站、图书馆、体育馆安静10重要地段及设施贮库、工事、防护工程地形特殊、重要掩蔽11城市广场车库、地下购物中心、交通干线车站、下沉式广场过渡的地下设施开敞,可容纳很多人12历史街区交通、游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观览、旅游人多3. 地下街3.1 地下街的定义3.1.1 地下街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地下步行通道和沿这一步行通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地下建筑,又称地下综合体。3.2 地
10、下街的选址原则3.2.1 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应是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重点是轨道节点周边,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换乘枢纽内。3.2.2 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地下街可同地面建筑物、地面及地下广场、地下轨道车站、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3.3 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3.3.1 地下街按所在位置和平面形状分为:街道型、广场型、复合型。1 街道型:多处在城市中心区较宽阔的主干道下,平面为狭长型。2 广场型:多处在城市交通枢纽的人流集散广场地下,平面为矩型。3 复合型:即街道型与广场型地下街的复合布置,平面类型多样。3.3.2 地下街按建筑面积大
11、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1 小型:面积在3000 m2以下,多为车站地下城或商业建筑的地下室。2 中型:面积在3000 10000 m2,多为街道型与广场型的单一类型地下街。3 大型:面积大于10000 m2,多为复合型地下街。3.3.3 地下街平面组合方式分为:步道式、厅式、混合式。1 步道式:通过步行道两侧组织房间,多用于街道型地下街。2 厅式:没有明确的步行道,内部空间划分灵活,多用于广场型地下街。步道式厅式混合式3 混合式:即步道式与厅式地下街的组合布置,是地下街组合的普遍方式。3.3.4 地下街竖向组合采用以下方式布置: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方式四:3.4 地下街的建设标准3.4.1
12、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宜不小于5000m2,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3.4.2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3.4.3 地下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的通达性,不带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宜小于3.0m;带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净高不宜小于3.5m。地下街构造上有困难时,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地下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3.4.4 地下街各出口设置应明显;在地下街每一防火分区内,各出口通道宽度的总和应大
13、于该段地下街通道宽度。3.4.5 从地下街建(构)筑物的各部分至地下街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3.4.6 地下街内直通楼梯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建筑物的地下人行出入口。3.4.7 地下街内高差宜通过竖向交通集中处理;但采用坡道处理高差时,地下街内(不含楼梯部分)坡度应不大于1:15,而且必须采用粗面或防滑材料。4. 地下交通设施4.1 地下轨道交通4.1.1 地下轨道交通的一般规定1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的现状与规划、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2 地
14、下轨道交通线路应按独立运行的要求进行设计。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应为立体交叉。地下轨道交通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3 轨道车站应设置在客流量大的集散点和线路交汇处。车站间的距离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市区不宜大于 1.0km,郊区不宜大于 2.0km。4 轨道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宜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4.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应危及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轨道交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控制保护
15、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物外侧50m内(已建项目除外);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在控制保护区内确需占用的构(建)筑物均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4.1.3 轨道交通地下站的空间尺寸通常为中心车站全长300m,一般站长180m, 2030m宽,10m高。4.1.4 站台的宽度由乘降人数、升降台阶的位置和宽度等决定。一般的站台宽度,侧式站台为每边4.07.0m,岛式站台为6.012.0m。4.1.5 为保证安全疏散,地下轨道交通站厅层的深度宜控制在40m以内。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
16、设计除保证客流集散和换乘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4.2 换乘枢纽(地下部分)4.2.1 换乘枢纽一般是指多功能、大规模的交通空间设施,是城市地面交通对立体交通空间资源集中利用的体现。一般由空港、轨道交通、常规公共交通、地下停车系统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同组成。根据换乘接驳方式和交通主辅功能的不同将其分为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一般换乘站三种类型。4.2.2 综合枢纽站是指铁路、空港、客运港及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上、地下相结合的换乘方式。大型接驳
17、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和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下为主的换乘方式。一般换乘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面为主的换乘方式。4.2.3 城市地区中心日换乘客流总量在2530万人次左右,宜设置地下换乘为主的枢纽(大型接驳站)。4.2.4 大型接驳站客流量1100014000人次/小时,用地面积不小于3 ha,其规模可容纳2条轨道交通线的换乘和1518条公交始发线。用地规模根据轨道昼夜载客总量和人均站场用地计算,人均用地取值0.550.85m2,中心区取下限,新区
18、取上限。4.3 人行地道4.3.1 城市道路横断面上过街人流量超过5000p/h(人/每小时)时,且同时在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标台/每小时)时,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宜选择人行地道:1 需保护城市景观;2 地面呈凸状地形;3 地面上有障碍物;4 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4.3.2 人行地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业、金融、贸易区,主要设置于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步道端部或特别的位置处。4.3.3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其最小宽度6.0m;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200m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80m应
19、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m以内。4.3.4 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使站点与目的地之间的出行时耗最小化。地下步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200m之内。4.3.5 地下人行立体设施分为人行梯道、自动扶梯。宽度不小于1.5m;自动扶梯纵坡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梯步宜设休憩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严禁超过18级。4.3.6 地下人行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无障碍设计要求坡道坡度宜平缓,不宜大于1:12;最大坡度不应超过1:10。
20、4.4 地下停车场(库)4.4.1 地下停车库的一般规定1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考虑地上、地下停车场的比例关系。2 有非机动车的地区,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比例,并预测非机动车转化为机动车的预期,使地下停车场的容量有一定的余地。3 城市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在选址、布局、容量、出入口设置等方面要结合该区域内已有或待建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停车场 (库)的规划来进行。4 要考虑地下停车场(库)的平战转换,及其作为地下工程所固有的防灾、抗灾功能,可以将其纳入城乡综合防护规划体系。4.4.2 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私车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
21、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宜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地下停车库总量与地上停车总量之比宜为9:1。4.4.3 城市中心区地下停车位置到达出行目的地的距离一般为300700m,不宜超过500m。结合城市绿化、地下街、地铁施工等项目建设地下车库,建设的规模以100300个左右泊位为宜;地下车库连接道原则上可布置停车带,车库连接道净宽度为5.56.0m,其中停车带净宽度为2.53.0m。4.4.4 公共地下停车库的出口和入口宜分开布置,宜布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车库口部道路变坡点距离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旧城区不应小于 3.5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旧城区单向出入口
22、宽度不应小于3.5m,出入口之间净距必须大于10.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0.0m,纵坡不宜大于8%。4.4.5 地下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5. 地下管线综合管沟5.1适用范围5.1.1 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的重点地区是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以及地形较平坦的城市新区、城市中心区,以及轨道交通线和地下街建设的区域。5.1.2 适宜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5.1.3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5.1.4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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