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_15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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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版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1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期1 四、质量标准2 五、合同价款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2 七、词语含义2 八、承包人承诺2 九、发包人承诺2 十、合同生效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总则4 1定义4 2合同文件及解释9 3阅读、理解与接受10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0 5 施工设
2、计图纸11 6通讯联络12 7工程分包13 8现场查勘14 9招标错失的修正14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5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6 12事故处理16 13交通运输17 2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8 15专利技术18 16联合的责任19 17保障19 18财产20 二、 合同主体20 19 发包人20 20 承包人22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4 22发包人代表25 23监理工程师25 24造价工程师27 25承包人代表29 26指定分包人29 27承包人劳务30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32 28工程担保32 29发包人风险33 30承包人风险34 31不可抗力34 32保险35 四、
3、 工期37 33进度计划和报告37 34开工38 35暂停施工和复工38 36工期和工期延误40 37加快进度42 38竣工日期43 39提前竣工43 3 40误期赔偿44 五、 质量与安全44 41质量与安全管理44 42质量标准45 43工程质量创优46 44工程的照管46 45安全文明施工47 46测量放线49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50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50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2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3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 52工程质量检查56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7 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8 55工程试车58 56工程变更59
4、 57竣工验收条件62 58竣工验收62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5 六、 造价67 60资金计划和安排67 61 工程量67 62工程计量和计价68 63暂列金额69 64 计日工70 65暂估价70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71 4 67工程优质费72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2 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73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3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4 72工程变更事件 74 73工程量偏差事件76 74费用索赔事件77 75现场签证事件78 76物价涨落事件80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81 78支付事项82 79 预付款83 80安全文明施工费84 8
5、1进度款85 82竣工结算86 83结算款87 84质量保证金88 85最终清算款89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90 86合同争议90 87合同解除92 88合同解除的支付94 89合同终止95 八、 其他95 90缴纳税费95 91保密要求96 92廉政建设97 93禁止转让97 5 94合同份数97 95合同备案98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1定义99 2合同文件及解释99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99 5施工设计图纸99 6 通讯联络100 7 工程分包100 13 交通运输100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00 19发包人101 20承包人102 22发包人代表102
6、 23监理工程师103 24造价工程师103 25承包人代表103 26指定分包人104 28工程担保104 31不可抗力105 32 保险105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105 34 开工105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105 38 提前竣工106 42 质量标准106 6 45 安全文明施工106 46 测量放线106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06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06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06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7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7 55 工程试车107 56 工程变更107 58 竣工验收107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07 63
7、暂列金额108 65暂估价108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08 67优质优价奖108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09 72 工程变更事件109 73工程量偏差事件109 75现场签证事件109 76物价涨落事件110 78支付事项110 79预付款110 80安全文明施工费111 81进度款111 82竣工结算111 84质量保证金112 85最终清算款112 86 合同争议112 91 保密要求113 7 94 合同份数113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附件附件 附件一 联合体施工协议书114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16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117 附件四 廉政合同119
8、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2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大写) : ; (小写) :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
9、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 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 十、合同生
10、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
11、组成。 1.2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3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 1.51.5
1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5 1.7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1.8 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
13、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91.9 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14、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 1.141.14 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1.15 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7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
15、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6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1.19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1.20 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16、211.21 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 1.22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1.24 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 1.251.25
17、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 1.26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 7 1.28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 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
18、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 。 1.29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1.30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
19、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 1.34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在签订
20、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 1.361.36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8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39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
21、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1.41 临时工程: 指实施、 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 1.441.44 施工场地
22、(或工地 、 现场) :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1.45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 1.48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23、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 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52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24、据交换文件、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 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文件组成 及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 及优先顺序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
25、标工程) ; 9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 招标工程) ;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 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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